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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铜陵市特困人员供养民生工程 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9日 09:36     浏览量:556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省民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供养需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我市特困人员供养集中供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18元,散居供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57元)。

三、承办单位

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四、实施内容

(一)供养服务对象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由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四个程序组成。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办事处)审核。乡镇(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办事处)民政专干和分管负责人在《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乡镇(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枞阳县和义安区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县(区)财政按5:5承担;铜官区、郊区及经开区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各区自行承担。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对现有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核减。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随机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严格依照《特困人员供养档案管理办法》,实行县(区)、乡镇(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要结合社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市、县(区)、乡镇(办)要建立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散居供养对象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到个人,集中供养的对象通过乡镇(办)按月拨付到农村供养服务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是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

(二)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分级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到户。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正确使用和及时发放。

(三)各县(区)、经开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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