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标采购方式核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招标采购方式的核准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政府性投资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控股)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上述情形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县长审批后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三、金额低于5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由建设单位提出商县招投标中心确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县长审批。金额低于2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四、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达到30万元、服务类达到2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五、货物类30万元、服务类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具体由采购单位提出商县招投标中心确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招标采购方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