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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回避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9日 10:17     浏览量:708

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回避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洁建设,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村级集体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及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类项目,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回避对象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具体情形及对象如下:

(一)投标(竞拍)环节:村级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对本村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回避,与项目有关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实行回避,即上述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挂靠借用他人资质等方式作为投标方或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争。

(二)评标环节: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均不得作为评委参加项目评标工作。

(三)标后监督、验收、审计环节:与中标人(竞得者)有利害关系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的监督、验收及审计工作。

上述参与人员均应签署承诺,确认自己不属于回避对象,相关承诺应明确写入交易文件。

第四条 违反上述回避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根据违规情形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村级党组织成员一律免职,村委会、监委会成员责令辞职或提请村民(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关职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等中介机构人员一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中介机构自身涉及违规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违反回避规定涉及的项目处置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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