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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9日 10:17     浏览量:921

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皖纪发〔2010〕9号)要求,现就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三)规范运作原则。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置于规范的操作程序之中,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从而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高效化营运、全程化监督。

(四)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积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全程化监督的有效形式。近年来,我县在落实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和各项惠民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特别是实行村级财务“村有乡管”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各乡镇应在全面清查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台账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积极推行这项制度。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资金收支事项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等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在工作中要注重抓好以下环节:

(一)成立代理服务机构。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县是责任主体,乡镇是实施主体,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委托代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同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在现有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基础上,整合资源,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三资”委托代理的日常工作。

(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坚持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要在委托乡镇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实行村单独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三)规范代理服务程序。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对集体资金统一核算管理,建立登记台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管理。要科学设置代理服务岗位,规范代理服务流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收入及时足额收缴,纳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设置的村级资金账户,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做到民主、科学、公正。

(四)加强对代理工作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和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项目资金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和重大事项开支严格按照村级民主事务管理“6+4”工作法规定执行,非生产性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生产性开支事项发生时,应根据合同、协议、会议决定支付。每月开支情况应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把关,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入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核销手续按规定程序处理。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县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审计监督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要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统一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畅通互联监管平台,设置代理、监督等系统登录权限,确保各项管理监督职能的实现。中心服务器设在县农业部门,将村集体资产台账、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物质采购、合同审查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农村“三资”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录入监管系统,实现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同时,建立健全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岗位责任制和操作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

六、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各级各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村进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将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和源头治理工作目标,建立由县纪委组织协调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部门相互配合,合力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认真组织实施“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服务;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广泛宣传动员。宣传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电视、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和监督这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村干部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清“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原则,统一思想,争取支持配合,为全面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三)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四)推进队伍建设。要结合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的治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形成村有监管员、乡镇有中心、县有网络的“三资”管理服务体系。要重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落实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

 

 

 

中共铜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铜陵县监察局

 

 

铜陵县农业局   铜陵县财政局   铜陵县民政局

                       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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