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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9日 10:23     浏览量:644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财政分局:

    现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义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310

 

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义安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493号)文件要求,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计生民生工程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所有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在省定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出资每人每月再增加扶助金22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区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区卫生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年审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往年特别扶助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可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同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统一承担;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由省财政统一承担;手术并发症提标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特别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与农村一样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扶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单位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做好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乡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卫生计生委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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