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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4月8日 12:07     浏览量:93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内涵”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力度,促进两类主体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现就继续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已纳入2019年铜陵市义安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动态名录的84个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8个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以及通过省农业厅2019年度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的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二、支持重点

  1、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生产能力类。(滴灌、喷灌、农业物联网设施建设;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建设及技术应用;新品种引进等);

  2、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类。如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3、特色产业能力提升类。如加工厂房、基地建设、购置加工流水线、机械设备等;

  4.畜牧业绿色生产类。(畜禽圈舍建设、畜禽良种引进,粪污处理、自动饲喂设施设备等);

  5、农村“三变”改革类。优先支持示范社(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股份合作开展“三变”改革;

  6、其他。

  三、不予支持对象

  1、2019年已实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

  场发展项目的示范社(场);

  2、2019年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场);

  3、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尚未支付的示范社(场);

  4、未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的示范社、未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示范农场;

  5、未开展2019年度年报公示的示范社(场);

  6、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示范社(场);

  7、示范社(场)或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8、示范社(场)或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区“劝耕贷”及“风险融资补偿基金贷款”存在本息逾期行为的;

  9、示范社(场)实施(建设)的项目未通过环评、未取得生产(建设)许可证等现象的;

  10、示范社(场)实施(建设)的项目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补助)的;

  11、示范社(场)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

  12、同一家庭成员领办或实际控制多个示范社(场)的不予重复申报。

  13、实际控制人名下所有关联的示范社(场)不得重复申报;

  四、补助标准、方式

  原则上每个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示范社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级示范社补助不超过6万元、区级示范社补助不超过3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2万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万元。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社(场)申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主体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场)按照通知要求提供项目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区级以上示范社证明文件;

  5、不少于1次的2020年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6、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范要求设立的2019-2020年合作社会计账簿(至少提供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及农业资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会计凭证等;

  7、2019年农民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成员权

  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8、2019-2020年合作社成员账户(不少于5人,之前获

  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须有资金量化记录);

  9、经成员大会通过的2019年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

  10、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填报2019年生产经营信息的证明材料(系统截图);

  11、依法完成2019年度年报公示、未被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文件;

  12、真实有效且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的土地流转合同;

  13、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证明材料;

  14、合作社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实施(建设)项目未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补助)的承诺书;

  15、乡镇政府出具的推荐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书;

  16、2019年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说明;

  17、合作社成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或认定证书;

  18、建立并有效实施农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19、“三品一标”认定证明材料;

  20、合作社生产经营场所、标牌、农机设备图片;

  21、合作社营业执照、章程、制度上墙图片;

  22、合作社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23、带动小农户、社会声誉良好等证明材料;

  23、其他。

  示范家庭农场:

  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证明材料(系统截图);

  5、区级以上示范农场证明文件;

  6、依法完成2019年度年报公示、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文件;

  7、真实有效且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的土地流转合同;

  8、家庭农场及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证明材料;

  9、家庭农场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实施(建设)项目未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补助)的承诺书;

  10、乡镇政府出具的推荐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书;

  11、2019年家庭农场会计账簿(收支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12、2019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说明;

  13、符合规范要求的2019-2020年家庭农场基础台账(2019年提供全年汇总表、2020年提供1-6月的分月表)、生产投入品采购及使用记录;

  14、农场成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或认定证书;

  15、建立并有效实施农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16、“三品一标”认证证明材料;

  17、家庭农场办公场所、标牌、农机设备图片;

  18、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制度上墙图片;

  19、家庭农场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20、带动小农户证明材料;

  21、其他。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要对主体的申报材料及实施(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采取走访群众、现场核查等方式,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把符合条件的示范社示范农场筛选出来,对初审通过的主体须公示无异议后,再以政府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乡镇推荐的主体申报材料(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验收组,制定验收办法及项目评价指标后开展项目验收。

  (五)资金拨付。对通过验收的实施(建设)项目,按照得分高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至项目实施(建设)主体。

  七、申报时间

  各乡镇要于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示范社(场)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科教股,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雷震;联系电话:8828897;电子邮箱:tlx.njz@163.com。

  八、有关要求

  各乡镇要按照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做好指导服务,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确保项目有效落实,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申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项目已经实施的,立即停止项目支持;对资金已经拨付的,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区级示范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将开展一次示范社(场)运行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场),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不再安排各类农业项目申报。

  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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