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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2021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年4月8日 12:09     浏览量:776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生工程项目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年度全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定,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全区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0件。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做好窗口接待咨询工作。加强办案过程监督,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健全案件回访、旁听庭审等制度,确保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提高受援人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畅通农民工、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营造和谐稳定用工环境。加强信息化应用、经费管理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参与和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和法律援助案例推送工作。

  三、实施内容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畅通法律援助服务渠道,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法治护航精准扶贫”工作,将法律援助覆盖低收入群体和特定群体,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真正成为困难群众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神”。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充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

  2.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

  2.服务质量。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效果,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提高结案率,提升归档案件的规范水平。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二)严格审核机制。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

  (三)优化实施机制。区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达到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聘用律师在便民窗口值班,面向社会公众解答法律咨询。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全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各级财政共投入3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18万元,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9万元。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需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六)强化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案件结案率、经费到帐率、经费使用率、刑事法援案件占比、诉讼类案件占比和社会律师承办案件占比等指标纳入月度统计,年度考核。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村、社区文化活动广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醒目显示法律援助的标识和联系方式。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传播法律援助信息。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铜陵市义安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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