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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4月8日 12:10     浏览量:456

  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的原则,即: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主渠道,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予以财政扶持;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区域供水规模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通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管网“一张网”。充分依托规模供水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逐步实施五松、顺安、天门、钟鸣、西联、东联六个镇由铜陵首创供水公司供水,实现城乡居民“同网同质同价”,共享优质供水。

  (二)升级改造供水工程。对老洲乡、胥坝乡两处“江心洲”以区域为单位,坚持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集中建设的原则,实行一乡一厂,统一制水,规模经营,对现有供水工程进行并网升级改造,保障供水安全。

  (三)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我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规模水厂(日供水量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下同)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要求定期开展水质自检。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区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要依托区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

  三、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委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和农村自来水并网整合。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供电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强化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监管,开展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跨乡(镇、办事处)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四、建立健全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区域规模化的发展方向,依托规模化供水企业或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区级或区域供水公司(集团),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乡(镇、办事处)组建管理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规模水厂要做到全日制供水。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运管机构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级服务热线。

  (三)明确农村供水设施保护单位。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水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区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五)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同网同质同价”,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原则每户不应超过300元,贫困户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建立健全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区人民政府每年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季度考核方式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压泵站电费支出、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管网改造、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群众投诉较多、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主体,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稳步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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