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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监督短板 让公权力监督不再有“盲区”

发布日期:2018年3月16日 16:38     浏览量:2285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也是今年“两会”上备受关注的热点。我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将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效。在安徽,仅去年就立案厅局级干部案件49件,县处级干部案件471件,纪律处分24402人,重拳反腐、鼓舞人心! 通过巡视全覆盖对全党进行全面政治体检,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纪律检查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对不适用执行党纪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行政监察属于“小监察”。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比过去纯粹的行政监察,范围扩大了很多,将进一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把所有履行公职的人员都纳入监督范围,促使每一位公职人员更勤勉、更清廉地履行职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两会”期间,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制定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宪法修正案、监察法通过之后,要做好新老体制机制和法律的衔接工作,在限制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同时,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汪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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