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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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手
册
(试行)
义安区纪委
2017年10月
目 录
一、中共铜陵市义安区委办公室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监督机
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铜陵市义安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三、村干部廉洁履职“22个不准”
四、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关于实施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的意见
七、义安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目录
1、铜陵市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流程图
2、铜陵市义安区村集体经济财务审批审核流程图
3、义安区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操作流程图
4、义安区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操作流程图
5、义安区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操作流程图
6、义安区集体产权简易交易流程图
7、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8、义安区工程项目建设简易招投标流程图
9、惠农补贴申报流程图
10、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图
11、义安区农村危房改造流程图
12、义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流程图
13、义安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申请审批流程图
14、义安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15、义安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申请审批流程图
16、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流程图
17、灾民倒损房恢复重建申请流程图
18、捐赠物款流程图
19、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流程图
20、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流程图
21、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印章、证明管理流程图
22、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办〔2017〕 号
中共铜陵市义安区委办公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监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监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铜陵市义安区委办公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关于推进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监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阳光村务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基层权力运行,深化民主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在全区推进“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实施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微腐败”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高度重视解决反映强烈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施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是以信息化为手段,以公开为抓手,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打通“小微权力”监督最后一公里,调动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好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厚植党的根基,为建设美好幸福新义安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内容
推行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监督机制建设,主要依托义安区“五务”公开监督平台,整合村级“小微权力”和村务公开事项,全力提升群众监督的参与率,促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有序。
(一)编制权力清单,界定权力范围。相关涉农部门配合,区民政局牵头,收集汇总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权力事项,在此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相关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面梳理,明确村务事务的类别、界定范围,以及应遵循的制度、规则,形成指导目录,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便民服务等3类20项村级“小微权力”,作为“五务”公开监督平台中的长期公开事项,便于群众参与,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从而实现村级“小微权力”规范化、高效化、全程化监督。
(二)筑牢制度篱笆,扎紧权力笼子。坚持以“6+4”工作法为重点的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做到法不授权不可为。严格执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坚持健全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建立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凡涉及群众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提议、“两委”联议、党员参议、上级审议、村民决议、承诺践议等六步实施,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村级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符合群众的意愿。
(三)明确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坚持把群众关注的村级重要事务作为流程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对20项村级“小微权力”,全面梳理权力运行流程。制定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村集体经济财务审批审核、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等流程图,严格执行每一具体事项的工作程序,保证村级事务规范运行。各行政村对照村级“小微权力”事项,通过“五务”公开监督平台全面公开,实行权力清单内容、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五公开五到位”。要注意抓好议事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开公示和议事决策后的及时公开,切实保障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村级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监督管理
(一)健全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三级监督网络。依托“五务”公开监督平台,实行三级网络监督,分级授权管理。一级监督平台设在区纪委,通过平台监控,加强对村级“小微权力”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二级监督平台设在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党务、村务、“三资”管理等村级公开工作的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电子审核和公开内容监督。三级监督平台设在各村(居),负责用户培训、宣传、信息采集初审、信息录入发布等工作。
(二)健全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远程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强网络端和手机端的监督。各行政村全面实行一村一群、一户一人。即每一个村设置一个微信群或者一个qq群,原则上每户至少有一人加入微信群或qq群,乡镇联系村干部应主动加入,正面引导、及时帮助解决群众遇到的涉农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村两委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在群里公开村内事务,提升群众的知晓率,方便群众及时查看、随时监督,并解答村民疑问,让村级“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三)健全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联动监督机制。畅通各种监督渠道,构建纪检监察机关、区直部门、乡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互联网+监督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区纪委直接受理“五务”公开监督平台的信访举报,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反馈。乡镇及各行政村要公开监督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组织人员答复和解释群众提出的质询,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办理过程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组织、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根据职责,深化对农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管。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和乡镇要各负其责,对推行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监督机制建设的指导督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乡镇党委对实施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监督机制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第一责任人责任,乡镇党委副书记要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制定的指导工作,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联系村干部应指导所联系村依法依规落实民主管理各项事项,帮助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村两委是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实施主体,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公开事项上报和群众意见建议梳理等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专门监督组织,要全程参与权力运行和权力公开监督,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乡镇纪委或相关部门反映报告。
(二)注重宣传指导。各乡镇、村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载体,利用网络、微信、公示栏、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确保户知晓率达到100%,“五务”公开监督平台参与监督率达到80%。区纪委组织督查组,强化对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工作的督促检查,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监督程序和各项配套制度制定的对口指导,开展经常性的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乡镇要严格按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和流程图的要求,及时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督促指导。“五务”公开监督二级平台责任单位是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监督的专门组织,要全程监督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答复和纠正,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区纪委报告。
(三)确保工作实效。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在推进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有重点地推进,切实增强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农村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各乡镇要落实专门力量,打造一批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示范点和样板村,以点带面、辐射推动。要把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情况作为村干部、联系村干部年度工作述职考评的一项基本内容,与干部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挂起钩来。对因不认真履行农村党风廉政职责致使推进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批评,严格督促整改。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在落实权力清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上升为制度性成果,不断完善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体系。
各社区参照执行。
附件:义安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参考目录(试行)
义安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参考目录(试行)
类别 | 科目 | 序号 | 村“两委”讨论决定范围 | 制度规则 |
重大决策类 | 规划及章程制定 | 1 | 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城乡规划法》和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等相关规定。 |
2 | 村庄建设规划建议方案 | |||
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 | |||
“三资”管理 | 4 | 村级财务预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回避的若干规定(试行)》,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义安区村级财务“村有乡管”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纪〔2017〕51号) 《关于印发铜陵县村级“三资”委托代理等制度的通知》(铜纪[2010]69号) 。《关于印发铜陵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铜农〔2014〕33号),以及各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农政策等相关规定。 | |
5 | 村级资金管理(含非生产性支出资金、各项惠农资金) | |||
6 | 村级资产资源管理 |
类别 | 科目 | 序号 | 村“两委”讨论决定范围 | 制度规则 |
重大决策类 | 工程管理 | 7 | 村级工程招投标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回避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印发铜陵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铜农〔2014〕33号)等相关规定。 |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 | ||||
其他决策 | 8 |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其他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安徽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 | |
日常管理类 | 组织人事 | 9 | 发展党员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全面实施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的意见》(组组〔2015〕4号) |
10 | 组织关系转移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 ||
11 | 聘用人员 | 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区、乡镇关于招聘人员相关规定。 | ||
其他管理 | 12 | 印章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
| |
便民服务类 | 社会保障 | 13 | 城乡低保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铜陵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14 | 大病医疗救助 | |||
15 | 临时救助 | |||
16 |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 |||
民政救助 | 17 | 特困人员供养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省民政厅<关于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救灾资金物资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关于印发义安区2016年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政办〔2016〕91号)《2017年铜陵市特困人员供养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完善2017年铜陵市特困人员供养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 | |
18 |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救灾救济款物及社会捐赠款物 | |||
住房保障 | 19 | 农村建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铜国土资〔2011〕112号)《关于印发《铜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的通知》(铜国土资〔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 | |
危房改造 | ||||
计划生育 | 20 |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章程》《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卫〔2017〕号)等相关规定。 |
村干部廉洁履职“22个不准”
一、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二、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 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三、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五、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铜纪〔2010〕51号
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皖纪发〔2010〕9号)要求,现就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三)规范运作原则。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置于规范的操作程序之中,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从而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高效化营运、全程化监督。
(四)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积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全程化监督的有效形式。近年来,我县在落实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和各项惠民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特别是实行村级财务“村有乡管”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各乡镇应在全面清查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台账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积极推行这项制度。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资金收支事项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等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在工作中要注重抓好以下环节:
(一)成立代理服务机构。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县是责任主体,乡镇是实施主体,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委托代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同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在现有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基础上,整合资源,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三资”委托代理的日常工作。
(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坚持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要在委托乡镇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实行村单独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三)规范代理服务程序。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对集体资金统一核算管理,建立登记台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管理。要科学设置代理服务岗位,规范代理服务流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收入及时足额收缴,纳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设置的村级资金账户,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做到民主、科学、公正。
(四)加强对代理工作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和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项目资金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和重大事项开支严格按照村级民主事务管理“6+4”工作法规定执行,非生产性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生产性开支事项发生时,应根据合同、协议、会议决定支付。每月开支情况应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把关,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入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核销手续按规定程序处理。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县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审计监督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要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统一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畅通互联监管平台,设置代理、监督等系统登录权限,确保各项管理监督职能的实现。中心服务器设在县农业部门,将村集体资产台账、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物质采购、合同审查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农村“三资”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录入监管系统,实现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同时,建立健全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岗位责任制和操作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
六、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各级各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村进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将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和源头治理工作目标,建立由县纪委组织协调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部门相互配合,合力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认真组织实施“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服务;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广泛宣传动员。宣传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电视、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和监督这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村干部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清“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原则,统一思想,争取支持配合,为全面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三)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四)推进队伍建设。要结合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的治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形成村有监管员、乡镇有中心、县有网络的“三资”管理服务体系。要重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落实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
中共铜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铜陵县监察局
铜陵县农业局 铜陵县财政局 铜陵县民政局
2010年9月15日
主题词:村务监督委员会 制度建设 实施意见
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县委,
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抄: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铜陵县纪委办公室 2010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150份)
铜纪〔2010〕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在全县农村开展以“6+4”工作法为重点的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不仅要求维护自身利益,而且要求更多地参与村里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不仅要求村干部廉洁自律,而且要求他们办理村级事务守规矩、重公道、讲效率。农村形势的新变化、农民群众的新期待,给农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实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利于规范农村干部施政行为,有利于规范村级公共权力运作,有利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题,以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为目标,以公开透明、便民利民、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以规范村级事务决策和管理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民主公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着力打造“阳光村务工程”,切实解决村级事务管理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通过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设计科学,便于干部执行操作和群众全程监督。
(二)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农村党员、干部按制度规定办事,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四)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各乡镇在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中,要围绕落实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群众切实利益,着力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继续推行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规范村级主要事项的管理流程。
(一)总结完善“6+4”工作法。坚持把完善和落实村级事务重大事项“六步决策”工作机制和村级财务“四档核支”作为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凡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提议、“两委”联议、党员参议、上级审议、村民决议、承诺践议等六步实施,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即议事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议事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议事决策后及时进行公开,确保村级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符合农民群众的意愿。
(二)规范重点村级事务管理流程。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要坚持把农民群众关注的经常性村级重要事务作为流程化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点是村务公开、财务审批、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资金发放等事项。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村级事务的管理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每一具体事项的工作程序,保证村级事务管理按流程规范化运作。
各乡镇根据实际,对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其他经常性村级事务,如宅基地申请审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计划生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也要纳入流程化管理。
四、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方法和要求
(一)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政策,认真梳理纳入流程化管理的重点村级事务的办理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相关要求,以流程图形式加以固定。
(二)乡镇要统一制作重点村级事务管理流程图并上墙公示,对其他经常性村级事务要印制发放流程图宣传手册,确保群众知晓流程化管理的内容和各类事项的办事程序。
(三)村“两委”要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负责监督流程化管理执行情况,对违反流程化管理的,要及时提醒并督促纠正。
五、切实加强对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干部群众关注度高,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纪委牵头推动的工作机制。要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村或包片制度,加强具体指导。纪委要对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进行监控。村党支部书记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负责监督村两委是否按程序办事。
(二)加强检查考核。将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机制。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基层干部政绩和基层组织评选“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村民自治模范村、模范乡镇的重要依据。
(三)不断完善提高。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项新制度新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各乡镇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建立开展这项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注意培养和树立一批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示范村、镇,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村级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
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铜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铜陵县委组织部
铜陵县监察局 铜陵县民政局 铜陵县财政局
2010年9月15日
主题词:村级事务管理 流程化 实施意见
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抄: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铜陵县纪委办公室 2010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实施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
工作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施以“村级事务六步决策,财务支出四档核支”(以下简称“6+4”)为主要内容的村级事务民主管理工作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民主决策和民主理财是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核心环节。实施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推进村级事务议事决策程序化,财务支出规范化,监督管理经常化,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的创新举措和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提高村级工作管理服务水平,改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是指:村级事务按照民主提议、“两委”联议、党员参议、上级审议、村民决议、承诺践议等六步实施;村级财务按照发生额度大小分四档实行限额审批。
(一)村级事务六步决策。凡是村级重大项目投资、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六步程序,实行分级决策。
1、民主提议。议案的提出有三种方式:一是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二是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三是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
2、“两委”联议。村“两委”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议案的性质进行分类研究:对属于村“两委”决策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作出决定;对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拿出初步意见和建议。村“两委”联席会议的决策权限是:5万元以下公益事业建设、集体投资、筹资筹劳方案、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售等村内日常性事务。其中1—5万元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集体投资、筹资筹劳方案、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在决策前,需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
村“两委”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3、党员参议。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员意见,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完善。
4、上级审议。议案征求党员意见后,以村“两委”名义,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对审核把关后的议案,村级党组织连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一并向群众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5、村民决议。村党组织按照所研究事务性质,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议。乡镇联系村干部列席会议。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要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限是:经村民大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对以下重要村务进行决策。主要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分配方案;5—10万元以内的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方案;5—50万元以内的集体投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售;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的确定等。对不属于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重大村务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6、承诺践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村“两委”要确定具体落实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通过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承诺。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办理结果。办理事项时间较长的,要按阶段向群众公布进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村级财务支出四档核支。村级非生产性财务支出按发生额度大小,实行分档限额审批。
1、支出500元以内的(含500元,下同)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实行村委会副主任审批制的,则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下同)。
2、支出500元—1万元以内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其中,5000元—1万元的支出,要征得乡镇联系村干部同意。
3、支出1—5万元以内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并报乡镇备案。
4、支出5万元以上的,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
生产性开支应根据合同、协议、会议决定支付,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
三、监督管理
(一)实行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6+4”工作法的要求,按程序实施村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按程序和规定决定的事项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实行民主理财报告制。村级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限额审批,严禁超范围支出、超标准支出、举债支出、白条支出。村级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章后,方可送交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入帐。村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或每季度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半年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财务审核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予以罢免。
(三)实行定期督查审计制。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6+4”工作法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督查,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每半年对村级财务开展一次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实行入帐终审把关制。乡镇要切实加强村帐乡管工作,严肃乡镇农经部门的村级财务支出终审把关责任,凡不按规定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支出,一律不得拨付资金、不得入帐。对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并严肃追究乡镇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6+4”工作法由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密切协调配合。县委将把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农组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基层干部政绩和基层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不力的村级组织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降低或取消村级工作经费补贴。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涉及村级事务决策权限和财务限额审批额度,可以乡镇为单位作适当调整。
中共铜陵县委办公室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
义安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目录
一、村级重大决策事项
1、铜陵市义安区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流程图
2、铜陵市义安区村集体经济财务审批审核流程图
二、村级资产资源管资金理事项
3、义安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操作流程图
4、义安区集体产权简易交易流程图
三、村级招投标管理事项
5、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6、义安区工程项目建设简易招投标流程图
四、便民服务事项
7、惠农补贴申报流程图
8、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图
9、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流程图
10、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流程图
1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申请审批流程图
12、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1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审批流程图
14、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流程图
15、灾民倒损房恢复重建申请流程图
16、捐赠款物接收发放流程图
17、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流程图
18、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流程图
五、村民用章管理事项
19、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印章、证明管理流程图
六、党员发展事项
20、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